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注冊制下退市知識問答(12)|北交所退市機制

2022-08-19
 

編者按:上市公司退市制度是資本市場的重要基礎性制度,一個健康發(fā)展的資本市場必然同時要求暢通的入口關和出口關。深化退市制度改革,是注冊制改革的內在要求,也是完善“有進有出、優(yōu)勝劣汰”市場生態(tài)的重要路徑,是化解上市公司存量風險,對嚴重失信主體保持“零容忍”的重要制度安排,對進一步提高上市公司質量,促進資本市場良性循環(huán),保護投資者合法權益具有重要作用。

為幫助投資者更好理解“退市新規(guī)”,資本市場學院特別推出注冊制下退市知識問答,第十二期繼續(xù)介紹北交所退市機制相關內容,一起來看看吧。

 

一、財務類強制退市具體包括哪些情形?

上市公司出現以下情形,一年內會被實施退市風險警示,兩年會被強制退市:

1、凈利潤為負且營業(yè)收入低于5000萬元;

2、期末凈資產為負;

3、年度財務會計報告被出具無法表示意見或否定意見;

4、年度財務報告存在虛假記載、誤導性陳述或重大遺漏、導致相關財務指標觸及前述1、2項情形; 

5、北交所認定的其他情形。

二、規(guī)范類強制退市具體指哪些情形?

1、未在法定期限內披露年報或中報,且在公司股票停牌2個月內仍未披露;

2、半數以上同時無法保證年報或中報的真實性、準確性和完整性,且未在法定期限內改正,此后在公司股票停牌2個月內仍未改正;

3、財務會計報告存在重大會計差錯或者虛假記載,被證監(jiān)會及其派出機構責令改正,但公司未在要求期限內改正,且在公司股票停牌2個月內仍未改正;

4、信息披露或者規(guī)范運作等方面存在重大缺陷,被北交所限期改正,但公司未在規(guī)定期限內改正,且公司在股票停牌2個月內仍未改正;

5、公司股本總額或公眾股東持股比例發(fā)生變化,導致連續(xù)60個交易日不再具備上市條件,且公司在股票停牌1個月內仍未解決;

6、公司可能被依法強制解散;

7、法院依法受理公司重整、和解或破產清算申請;

8、北交所認定的其他情形。

發(fā)生1 - 4項情形被實施退市風險警示之日起兩個月內未改正,第5項情形被實施退市風險警示6 個月內未解決,第6、 7項情形公司強制解散條件達成,或者法院裁定公司破產會被實施強制退市。

三、重大違法類強制退市如何適用?

1、涉及國家安全、公共安全、生態(tài)安全、生產安全和公眾健康安全等領域的重大違法行為被追究法律責任,導致上市公司或其主要子公司依法被吊銷營業(yè)執(zhí)照、責令關閉或者被撤銷,依法被吊銷主營業(yè)務生產經營許可證,或存在喪失繼續(xù)生產經營法律資格的其他情形;

2、公開發(fā)行并上市的申請文件或發(fā)行股份購買資產構成重組上市的申請文件存在虛假記載、誤導性陳述或重大遺漏,被行政處罰或追究刑事責任;

3、年度報告存在虛假記載、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,導致連續(xù)會計年度財務類指標已實際觸及財務類強制退市標準;

4、北交所認定的其他情形。

 

資料來源:北交所投教

 

         往期回顧:
         第一期:注冊制下退市知識問答(1)

 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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